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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和政策税收优惠措施-www.凯时时间:2017-07-10 中国政府非常重视工业企业的节能减排工作,最近十多年以来,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税收优惠措施,鼓励工业企业根据企业生产工艺的特点实施节能减排技术改造,以进一步的降低能耗和利用废弃物(固体废物、废气、废液)发展相关产业,实现废物的循环利用,以最大程度的减少废弃物对环境的破坏。 1、主要的法律法规有: a、《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2006年修订)》要求在工业节能领域推广生产过程余热、余压、余能利用技术时,必须遵循“梯级利用、高质高用”的原则;要优先把高品位余热余能用于做功或发电,低温余热用于空气、燃料及物料的预热及用于空调、采暖或生活用热。 b、《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10年修订) 》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c、《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年修订)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废石、废料、废气等工业废物进行综合利用。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回收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等进行综合利用。 d、《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8年修订) 》国家鼓励工业企业采用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泵类等设备,采用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洁净煤以及先进的用能监测和控制等技术。 2、主要政策税收优惠措施 a、财政政策 中央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余热余压利用、燃煤锅炉(窑炉)改造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给予适当奖励,奖励金额按项目技术改造完成后实际形成的节能能力和规定的标准确定;财政奖励对象主要是实施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重点耗能企业。采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贴方式,按总投资额的6%~8%(单个项目补贴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十大重点节能工程。 b、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该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c、增值税优惠政策 在增值税方面,对作为节能建筑原材料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和风力发电项目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 《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以及与其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1.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2.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3.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 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不低于60元/吨标准煤。有条件的地方,可视情况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 3、资源综合利用相关政策: 《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财税【2008】117号) 转炉煤气、高炉煤气、火炬气以及除焦炉煤气以外的工业炉气,工业过程中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热力,可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 经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采用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运行等优惠政策。 《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第036号) 《关于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10】801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4、技术改造项目政策: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1999】290号) 凡在我国境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企业仍可按设备原价计提折旧,并按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3号) 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后两个月内递交申请报告。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371号) 技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量在1万吨标准煤以上,东部地区按200元/吨标准煤奖励,中西部地区按250元/吨标准煤奖励。 5、并网及运行政策: 《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第036号) 凡利用余热、余压等低热值燃料及煤层气生产电力、热力的企业(综合利用电厂),符合并网调度条件的,电力部门都应允许并网,签订并网协议,对并网的机组免交小火电上网配套费,并在核定的上网电量内优先购买。综合利用电厂与电网互供电量在同一计量点的,可以实行电量按月互抵结算。 装机容量在1.2万千瓦以下的综合利用电厂,不参与电网调峰;装机容量在1.2万千瓦以上的综合利用厂,可安排一定的调峰容量,允许高峰满发,但低谷时发电负荷不得低于发电设备额定功率的85%。 《关于印发2009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9】48号) 《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53号) 中国政府非常重视工业企业的节能减排工作,最近十多年以来,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税收优惠措施,鼓励工业企业根据企业生产工艺的特点实施节能减排技术改造,以进一步的降低能耗和利用废弃物(固体废物、废气、废液)发展相关产业,实现废物的循环利用,以最大程度的减少废弃物对环境的破坏。 1、主要的法律法规有: a、《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2006年修订)》要求在工业节能领域推广生产过程余热、余压、余能利用技术时,必须遵循“梯级利用、高质高用”的原则;要优先把高品位余热余能用于做功或发电,低温余热用于空气、燃料及物料的预热及用于空调、采暖或生活用热。 b、《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10年修订) 》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c、《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年修订)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废石、废料、废气等工业废物进行综合利用。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回收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等进行综合利用。 d、《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8年修订) 》国家鼓励工业企业采用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泵类等设备,采用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洁净煤以及先进的用能监测和控制等技术。 2、主要政策税收优惠措施 a、财政政策 中央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余热余压利用、燃煤锅炉(窑炉)改造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给予适当奖励,奖励金额按项目技术改造完成后实际形成的节能能力和规定的标准确定;财政奖励对象主要是实施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重点耗能企业。采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贴方式,按总投资额的6%~8%(单个项目补贴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十大重点节能工程。 b、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该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c、增值税优惠政策 在增值税方面,对作为节能建筑原材料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和风力发电项目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 《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以及与其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1.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2.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3.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 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不低于60元/吨标准煤。有条件的地方,可视情况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 3、资源综合利用相关政策: 《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财税【2008】117号) 转炉煤气、高炉煤气、火炬气以及除焦炉煤气以外的工业炉气,工业过程中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热力,可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 经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采用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运行等优惠政策。 《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第036号) 《关于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10】801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4、技术改造项目政策: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1999】290号) 凡在我国境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企业仍可按设备原价计提折旧,并按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3号) 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后两个月内递交申请报告。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371号) 技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量在1万吨标准煤以上,东部地区按200元/吨标准煤奖励,中西部地区按250元/吨标准煤奖励。 5、并网及运行政策: 《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第036号) 凡利用余热、余压等低热值燃料及煤层气生产电力、热力的企业(综合利用电厂),符合并网调度条件的,电力部门都应允许并网,签订并网协议,对并网的机组免交小火电上网配套费,并在核定的上网电量内优先购买。综合利用电厂与电网互供电量在同一计量点的,可以实行电量按月互抵结算。 装机容量在1.2万千瓦以下的综合利用电厂,不参与电网调峰;装机容量在1.2万千瓦以上的综合利用厂,可安排一定的调峰容量,允许高峰满发,但低谷时发电负荷不得低于发电设备额定功率的85%。 《关于印发2009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9】48号) 《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53号) 上一篇下一篇 |